2021年3月30日上午9点左右,内蒙古自治区交管局高速交警二支队喀喇沁大队锦山中队在辖区南大营子收费站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小型轿车驾驶员不敢直视交警目光躲闪,这一现象引起民警的警觉,随即要求该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经过警务通查询,民警发现驾驶人刘某提供的驾驶证是假的。经民警调查后发现,刘某此前因为两次酒驾,驾驶证已经被吊销,同时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刘某为了能开车上路,就从网上花4000元购买了假的驾驶证。
因为驾驶证是身份证件的一种,所以目前刘某因为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罪状及法定刑。该条第一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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